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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保险想固然”【案例简介】消费者张女士通过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于2020年8月10日签署投保文件,8月20日拿到正式保险条约并签收,第二天接到了保险公司的回访电话,保险公司回访人员向张女士详细提示了保险条约的各项权益,并见告犹豫期内外退保的区别。张女士事情比力忙,随手将保险条约放在书柜中,并未仔细阅读。
一个月后,张女士想起了这份保险条约,拿出保险条约仔细阅读,感受保险责任和自己的实际需求并不是十分契合,便联系保险公司咨询退保事宜,因保险条约已过犹豫期,只能根据条约约定的现金价值退还。【案例分析】《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谋划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点划定:“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排除保险条约,保险公司除扣除不凌驾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用度。”银保监会《康健保险治理措施》第十五条划定:“恒久康健保险产物应当设置条约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
恒久康健保险产物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治理措施》第三十六条划定:“商业银行署理销售的保险产物保险期间凌驾一年的,应当在保险条约中约定15日的犹豫期,并在保险条约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盘算。
”本案中,消费者张女士作为投保人,有权利主张退保,但其退保申请时间已凌驾保险条约约定的犹豫期,且保险公司在其犹豫期内已通过电话回访的形式向张女士提示了包罗犹豫期在内的基本权益,因此如果张女士坚持退保则凭据保险条约约定将根据保险条约的现金价值退还。消费风险提示投保人收到保险条约后,要第一时间检查保险条约完整性,亲笔签署保险条约回执并注明签收日期,这天期将用于盘算保险条约犹豫期的起算。
最后投保人要将本人签字的保险条约回执交给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交回保险公司。下期预告:体检不能取代如实见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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